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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权法,让你放心放手去致富

发表于2007-03-29
:“致穷的最便利的办法是不承认任何属于私人的东西,致富的最快捷的途径就是为民间的财产提供最充分的产权保护。”昨天下午,市政协委员孙弘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物权法的公布实施谈了自己的看法。 

孙弘宇说:“产权保护有两种:公力保护和私力保护。过去过于强调公力保护,即政府提供保护,而忽视了私力保护。物权法的出台,可以使权利人知道如何更好地自己保护自己。同时,政府部门在执法行为上要更加规范。”

孙弘宇跟踪物权法好几年了,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他感到很有意义。孙弘宇说,产权的有效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前提。物权法要求政府强化对公私财产权利的保护。大量的经济理论和实践证明,民富国强的最有效法宝就是保障产权。

房地产权属登记无疑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不动产登记,把产权明晰下来,然后给老百姓提供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而作为通过登记手段保护市民财产权利的重要部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无论在人员和经费上都是捉襟见肘,政府的关注和公共投入明显不足。对此,孙弘宇呼吁政府应加大对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的公共投入。

孙弘宇说,“有恒产者始有恒心”,政府要利用物权法立法的契机,在整个社会特别是公务员中大力宣扬物权法公平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精神,在整个社会形成鼓励创业、兴业的良好氛围。

过去,因通风、采光、通行、绿地、公建、安全、违法建设等引发的纠纷,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门单一治理,现在则可以是公众治理和权利人维权并举,政府负责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如果违章者知道违章,被侵权人知道自己被侵权,通过调解,还是比较容易达到目的。这也就突出了城市管理的公共参与力度,因为权利人维权较之政府行政执法具有时间上更及时、范围上更广泛、效果上更持久的特点,政府的执法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孙弘宇说,物权法要求政府注意规范行为,对涉及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决策要有前瞻性,避免有意无意地侵犯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比如,物价部门可以审批收费标准,但在诸如小区能否收费的问题上,就必须先考虑业主的意见,并且不能将收费标准误导为收费许可。而一些公共设施建设,如果对相关居民造成影响,有关部门审批前就应当做好影响评价工作、建设前应做好协商补偿工作等。

孙弘宇说,物权法是权利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如果再加上侵权怎么处罚相关法规的出台,将形成一个完整的物的法律体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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