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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各位金业主请留意:1.房产局证实:开发商至今因权属书未办,没有完成大产权证的办理?2.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开发商缴纳.

发表于2006-07-27
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省条例》)第32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事实分析:
大多数业主都是在2003-8-3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国家的物业条例是在03年9月1日后实施的,省条例实施在前,应该参加省条例,故03-8-31日买房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应该收开发商支付.

各位业主兄弟姐妹们,千万留意啊,别一不小心又上当,听说,现在开发商的物业公司又在编大家交维修基金了,睁大眼睛考证清楚再交啊,咱们的钱可是辛苦赚来的,由不得黑心的开发商说吞就吞.
发表于2006-07-27
电视台二套《中国房产报道》也曾指出:商品房入伙时,发展商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有线电视、电话、水电、管道煤气等初装费或开通费,因为这些费用已纳入房价中,属于房屋配套设施范畴之内。


惠州某家园要求缴纳的7种入伙费(1、维修基金:总房价的2%;2、业主智能IC卡 20元/张;3、管道煤气报装费3500元/户;4、可视化智能系统 3680元/户;5、入户豪华门 3500元/户;6、电表费 300元/户;7、信报箱 180元/户)这些收费都不符合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明文规定,请大家上网查询。
依据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
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为五十至七十年,在此期间,施工企业有义务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如存在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如果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在十几年后就出现需要大修、翻修、更新改造等问题,即说明建筑质量有问题,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修复的费用。综上所述,认为小业主们不应先行缴交专项物业维修基金。而应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按维修预算向业主筹集。
发表于2006-09-19
我是03年初购的房,应该不用交维修基金的,现在金物业公司又在逼我们不应交的维修基金,建议符合条件的业主联合起来,一起拒交
发表于2007-11-24
谢谢
发表于2008-01-17
不错
发表于2008-01-19
对,符合条件的都要拒交费用,至少有一百多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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