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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开发商的售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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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开发商的售楼陷阱
快乐的家园
发表于
200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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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违规售房的制胜法宝
在惠州丽日百合家园买房我们上当了,在深圳都没有的入伙费,在这里都要缴纳,平均每平方米要多出一百多元,在售楼面积他们也作了一个圈套,近来,看了政府相关文件和网上信息,提供给大家,对丽日百合家园开发商违规售房我们要讨回公道。
一、开发商要求收取入伙费:(1、维修基金:总房价的2%;2、业主智能IC卡 20元/张;3、管道煤气报装费3500元/户;4、可视化智能系统 3680元/户;5、入户豪华门 3500元/户;6、电表费 300元/户;7、信报箱 180元/户)
1、根据《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2.公共防盗门
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6.管道煤气预埋
7.电话线预埋
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9.信报箱
对经审定规划设计的基础设施(有线电视、燃气、通邮等)和公用设施(人防工程、停车场等)的配套建设费,以及商品房设计、销售说明承诺建设的商品房配套的设备(如防盗门、可视对讲电话、宽带网等)的建设费用、应列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取。凡涵盖在1至9条内的项目都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丽日百合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有有线电视、燃气(管道敷设到户)、入户豪华门、可视对讲电话、电表箱等承诺(本人都留有开发商的售房宣传资料,这些都是证据,打官司用得着哟),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另行收取以上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已有胜诉的先例。
3、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①.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②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丽日百合家园要求缴纳的入伙费除第一项:维修基金应由小业主缴纳外,其他六项均属重复收费。
二、对付开发商套内面积缩水的制胜法宝
1、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由于在售房中开发商采取的是按建筑面积、标准单价这种方式计算的房价,而预售商品房合同中也注明了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虽然,开发商有预谋的作了一个圈套(所有的小业主都忽视了这个问题,被开发商耍了),在合同中约定按[套]出售房屋,但是根据律师解答:按哪种方式计价,就应该按哪种方式出售房屋,如果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采用了这种违规手法,这就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我手中持有 [丽日百合家园售楼价格表],里面明明白白注明了(计价建筑面积)销售面积、标准单价、标准总价。这些东西就是证据,打官司用得着。
2、预售商品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销售面积和套内面积均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了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原则与套内面积相同:“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按国家规定的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来处理。
3、开发商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因此开发商的所有销售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开发商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由于百合家园商品房销售时并没有竣工,我们当时购买的都不是现房,所以开发商不能按[套]出售该房(不具备按[套]出售的条件)。开发商的售房应视为[预售商品房]行为,若是[预售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由于开发商违背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丽日百合有愿意维权的小业主加入我们丽日百合家园的QQ群:号码:29837268留下你的联系电话、QQ号码、房号、姓名。届时维权我们将集体行动。并请丽日百合家园的小业主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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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惠州丽日百合家园买房我们上当了,在深圳都没有的入伙费,在这里都要缴纳,平均每平方米要多出一百多元,在售楼面积他们也作了一个圈套,近来,看了政府相关文件和网上信息,提供给大家,对丽日百合家园开发商违规售房我们要讨回公道。
一、开发商要求收取入伙费:(1、维修基金:总房价的2%;2、业主智能IC卡 20元/张;3、管道煤气报装费3500元/户;4、可视化智能系统 3680元/户;5、入户豪华门 3500元/户;6、电表费 300元/户;7、信报箱 180元/户)
1、根据《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2.公共防盗门
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6.管道煤气预埋
7.电话线预埋
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9.信报箱
对经审定规划设计的基础设施(有线电视、燃气、通邮等)和公用设施(人防工程、停车场等)的配套建设费,以及商品房设计、销售说明承诺建设的商品房配套的设备(如防盗门、可视对讲电话、宽带网等)的建设费用、应列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取。凡涵盖在1至9条内的项目都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丽日百合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有有线电视、燃气(管道敷设到户)、入户豪华门、可视对讲电话、电表箱等承诺(本人都留有开发商的售房宣传资料,这些都是证据,打官司用得着哟),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另行收取以上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已有胜诉的先例。
3、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①.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②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丽日百合家园要求缴纳的入伙费除第一项:维修基金应由小业主缴纳外,其他六项均属重复收费。
二、对付开发商套内面积缩水的制胜法宝
1、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由于在售房中开发商采取的是按建筑面积、标准单价这种方式计算的房价,而预售商品房合同中也注明了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虽然,开发商有预谋的作了一个圈套(所有的小业主都忽视了这个问题,被开发商耍了),在合同中约定按[套]出售房屋,但是根据律师解答:按哪种方式计价,就应该按哪种方式出售房屋,如果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采用了这种违规手法,这就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我手中持有 [丽日百合家园售楼价格表],里面明明白白注明了(计价建筑面积)销售面积、标准单价、标准总价。这些东西就是证据,打官司用得着。
2、预售商品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销售面积和套内面积均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了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原则与套内面积相同:“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按国家规定的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来处理。
3、开发商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因此开发商的所有销售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开发商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由于百合家园商品房销售时并没有竣工,我们当时购买的都不是现房,所以开发商不能按[套]出售该房(不具备按[套]出售的条件)。开发商的售房应视为[预售商品房]行为,若是[预售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由于开发商违背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丽日百合有愿意维权的小业主加入我们丽日百合家园的QQ群:号码:29837268留下你的联系电话、QQ号码、房号、姓名。届时维权我们将集体行动。并请丽日百合家园的小业主互相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