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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开发商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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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致开发商的公开信
快乐的家园
发表于
2006-09-30
进微信群讨论
致:惠州丽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封公开信
主旨:我们的要求:取消收取不合理的办证费和入伙费
惠州丽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惠州丽日百合家园众多业主,我们对惠州丽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十分信赖的,正是因为相信贵公司在惠州市的声望及对丽日百合家园这个楼盘的完全认可,所以我们选择了把自己的家安置在这里,我们原以为无需象其他小楼盘业主那样被违规收费搞得心烦意乱,到处投诉,甚至闹上法庭。我们相信你们这样具有相当规模和声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能够完全按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给我们办理入伙手续,我们希望在贵公司开发的楼盘里安安心心、快快乐乐地生活。
然而,事实让我们大失所望,也非常窝火,在贵公司入伙费通知书中很多收费项目完全是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收费政策相违背的,国家及地方政府早就有明文规定不许收取那些所谓的入伙费。现特摘录国家政府的相关文件内容如下:
文件一: 1、根据《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①.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②.公共防盗门 ③.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④.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⑤.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⑥.管道煤气预埋 ⑦.电话线预埋 ⑧.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⑨.信报箱。 应列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取。因此,凡涵盖在上述1至9条内的项目都是不应另外收取的费用。
文件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贵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有可视智能化系统,入户豪华门,电表箱,信报箱承诺,毫无疑问,贵公司若另行收取以上费用属于重复收费。
文件三: 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①.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②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文件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上述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规的内容我们知道:贵公司入伙费中要求缴纳的费用,应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这些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若一个楼盘连这些基本的设施都不配备齐全,小业主如何入住?那还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楼盘吗?我们非常明确的意识到入伙费是乱收费,是不合法的收费。为了维护我们业主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犯,也为了体现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严肃性,我们以丽日百合家园小业主的身份郑重向贵公司提出要求:尽快取消这些不合理的入伙费和办证费:
1、 办证费中:房屋测绘费不应由小业主交纳,商品的质量和规格是否合格应该由出卖方来证明(面积是否与售房合同一致),好比买东西的称,是不用消费者出钱购买的道理一样。
2、 办证费中:房产交易中心代理办证费不应由小业主交纳,是开发商本身的责任和工作(深圳广州都不用交)。
3、 入伙费中:可视智能化系统,入户豪华门,电表箱,信报箱含在房价内。省物价局有文件明确规定。
4、 入伙费中:管道煤气报装费3500元,其中报装费(初装费)由小业主承担,其中大部分的小区内煤气管道敷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深圳的管道煤气报装费只需交纳8百多元,长沙交4百多元,惠州是不是太离谱了吧)。
5、 入伙费中:维修基金,应在房屋保修期满后再缴纳。(深圳一年后缴纳,国家规定房屋保修期两年)
我们认为贵公司必须要意识到一点,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规也一再三令五申,今年6月7日国家三部委联合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着重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国家计委也发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都是要求整顿规范交易秩序和商业欺诈行为,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都是不能得逞的,当我们消费者在面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绝对不会退缩也不会害怕。现在百合家园正在热卖之中,我们相信作为开发商,是不愿影响到楼盘的销售,不愿有影响贵公司的声誉的事情发生。
虽然这些入伙费和办证费,对你们这样的有实力的大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大数目,但是这却足以影响到所有小业主及那些想成为丽日百合家园准业主的信任。我们只希望这件事情能够顺顺当当、和和平平的解决,而不想把这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影响到贵公司的声誉,也不希望投诉到政府相关部门,更不希望非要闹到法庭相见。
我们希望丽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这封信时,可以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并积极处理,请贵公司在收到此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此事,给业主们一个圆满的答复,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最终到法庭相见的可能,这要完全看贵公司的态度和诚意了。此事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众多的小业主不能及时入伙,对贵公司是不利的,因为贵公司要求收取不合理的入伙费和办证费违反了国家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违约在先。时间拖得越长,影响越大,因贵司原因延迟交楼的赔付越多(每日按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赔付)。
我们维权行动的方式和步骤告知如下:
1、 跟贵公司协商解决;
2、 投诉到物价局、房管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人大政协、报社、电视台以及其他新闻 媒体,同时向其他业主和那些想成为丽日百合家园准业主的人们派发相关信息;
3、 聘请律师诉讼方式解决。
你们认为采用那种方式解决较好呢?请贵公司领导权衡!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 工商总局今年8月27日颁发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从今年9月开始将是国家重点整顿、规范、解决房地产交易秩序问题,并要求在2006年11月底以前,各地要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我想贵司是一定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吧,不要无意触犯了国家和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
贵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入伙费和办证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违反了《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并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平原则。
我们强烈要求贵司尽快妥善解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的收费。
特此告知!
丽日百合家园广大的小业主
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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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我们的要求:取消收取不合理的办证费和入伙费
惠州丽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惠州丽日百合家园众多业主,我们对惠州丽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十分信赖的,正是因为相信贵公司在惠州市的声望及对丽日百合家园这个楼盘的完全认可,所以我们选择了把自己的家安置在这里,我们原以为无需象其他小楼盘业主那样被违规收费搞得心烦意乱,到处投诉,甚至闹上法庭。我们相信你们这样具有相当规模和声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能够完全按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给我们办理入伙手续,我们希望在贵公司开发的楼盘里安安心心、快快乐乐地生活。
然而,事实让我们大失所望,也非常窝火,在贵公司入伙费通知书中很多收费项目完全是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收费政策相违背的,国家及地方政府早就有明文规定不许收取那些所谓的入伙费。现特摘录国家政府的相关文件内容如下:
文件一: 1、根据《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①.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②.公共防盗门 ③.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④.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⑤.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⑥.管道煤气预埋 ⑦.电话线预埋 ⑧.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⑨.信报箱。 应列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取。因此,凡涵盖在上述1至9条内的项目都是不应另外收取的费用。
文件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贵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有可视智能化系统,入户豪华门,电表箱,信报箱承诺,毫无疑问,贵公司若另行收取以上费用属于重复收费。
文件三: 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①.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②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文件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上述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规的内容我们知道:贵公司入伙费中要求缴纳的费用,应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这些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若一个楼盘连这些基本的设施都不配备齐全,小业主如何入住?那还能算是一个完整的楼盘吗?我们非常明确的意识到入伙费是乱收费,是不合法的收费。为了维护我们业主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犯,也为了体现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严肃性,我们以丽日百合家园小业主的身份郑重向贵公司提出要求:尽快取消这些不合理的入伙费和办证费:
1、 办证费中:房屋测绘费不应由小业主交纳,商品的质量和规格是否合格应该由出卖方来证明(面积是否与售房合同一致),好比买东西的称,是不用消费者出钱购买的道理一样。
2、 办证费中:房产交易中心代理办证费不应由小业主交纳,是开发商本身的责任和工作(深圳广州都不用交)。
3、 入伙费中:可视智能化系统,入户豪华门,电表箱,信报箱含在房价内。省物价局有文件明确规定。
4、 入伙费中:管道煤气报装费3500元,其中报装费(初装费)由小业主承担,其中大部分的小区内煤气管道敷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深圳的管道煤气报装费只需交纳8百多元,长沙交4百多元,惠州是不是太离谱了吧)。
5、 入伙费中:维修基金,应在房屋保修期满后再缴纳。(深圳一年后缴纳,国家规定房屋保修期两年)
我们认为贵公司必须要意识到一点,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规也一再三令五申,今年6月7日国家三部委联合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着重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国家计委也发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都是要求整顿规范交易秩序和商业欺诈行为,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都是不能得逞的,当我们消费者在面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绝对不会退缩也不会害怕。现在百合家园正在热卖之中,我们相信作为开发商,是不愿影响到楼盘的销售,不愿有影响贵公司的声誉的事情发生。
虽然这些入伙费和办证费,对你们这样的有实力的大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大数目,但是这却足以影响到所有小业主及那些想成为丽日百合家园准业主的信任。我们只希望这件事情能够顺顺当当、和和平平的解决,而不想把这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影响到贵公司的声誉,也不希望投诉到政府相关部门,更不希望非要闹到法庭相见。
我们希望丽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这封信时,可以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并积极处理,请贵公司在收到此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此事,给业主们一个圆满的答复,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最终到法庭相见的可能,这要完全看贵公司的态度和诚意了。此事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众多的小业主不能及时入伙,对贵公司是不利的,因为贵公司要求收取不合理的入伙费和办证费违反了国家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违约在先。时间拖得越长,影响越大,因贵司原因延迟交楼的赔付越多(每日按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赔付)。
我们维权行动的方式和步骤告知如下:
1、 跟贵公司协商解决;
2、 投诉到物价局、房管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人大政协、报社、电视台以及其他新闻 媒体,同时向其他业主和那些想成为丽日百合家园准业主的人们派发相关信息;
3、 聘请律师诉讼方式解决。
你们认为采用那种方式解决较好呢?请贵公司领导权衡!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 工商总局今年8月27日颁发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从今年9月开始将是国家重点整顿、规范、解决房地产交易秩序问题,并要求在2006年11月底以前,各地要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我想贵司是一定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吧,不要无意触犯了国家和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
贵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入伙费和办证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违反了《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并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平原则。
我们强烈要求贵司尽快妥善解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的收费。
特此告知!
丽日百合家园广大的小业主
200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