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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东江合同产权登记的约定问题。

发表于2014-10-21

大家好,我最近买了东江五期的房子,这几天在签合同,但是合同的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合同规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个条款我觉得是有失公平的,这样就是说如果到时候拿不到房产证,我们也不能退房了?我想问问东江其他的业主们,你们的合同也是这样子写的吗?开发商不肯在更改,我们该怎么办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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