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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看如何对付黑心的开发商

发表于2006-08-18
对付丽日百合家园开发商违规售房的制胜法宝
一、对付违规收取“入伙费”的制胜法宝
1、根据《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对经审定规划设计的基础设施(有线电视、燃气、通邮等)和公用设施(人防工程、停车场等)的配套建设费,以及商品房设计、销售说明承诺建设的商品房配套的设备(如防盗门、可视对讲电话、宽带网等)的建设费用、应列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丽日百合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有有线电视、燃气、防盗门、可视对讲电话等承诺(本人都留有开发商的售房宣传资料,这些都是证据,打官司用得着哟),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另行收取以上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已有胜诉的先例。
3、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商品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楼层、装修标准、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和优惠折扣率,以及市物价局、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未公开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由于开发商未能按《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执行,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付开发商套内面积缩水的制胜法宝
1、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由于在售房中开发商采取的是按建筑面积、标准单价这种方式计算的房价,而预售商品房合同中也注明了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虽然,开发商有准备的预先作了一个圈套(所有的小业主都忽视了这个问题,被开发商耍了),在合同中约定按[套]出售房屋,但是根据律师解答:按哪种方式计价,就应该按哪种方式出售房屋,如果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采用了这种违规手法,这就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我手中持有 [丽日百合家园售楼价格表],里面明明白白注明了(计价建筑面积)销售面积、标准单价、标准总价。这些东西就是证据,打官司用得着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2、预售商品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销售面积和套内面积均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了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原则与套内面积相同:“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按国家规定的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来处理。
3、开发商提供的是:格式合同,由于合同第三条中对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均有明确约定,而后开发商又采取按[套]方式出售房屋,合同前后条款本身就存在互相矛盾,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合理的解释是:首先按大家公认的常规的理解方式(非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理解)来解释合同,因此,必须满足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约定。
4、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由于百合家园商品房销售时并没有竣工,我们当时购买的都不是现房,所以开发商不能按[套]出售该房,也不能: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开发商的售房应视为[预售商品房]行为,若是[预售商品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请丽日百合有/愿意维权的小业主在我的QQ350112132留下你的联系电话、QQ号码、房号、姓名。
我们已经联系了二十多位小业主,届时维权我们将集体行动。并请丽日百合家园的小业主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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