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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入伙费现在真的还要交吗??有些资料,和大家分享一下:

发表于2006-07-11
律师们建议,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明确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哪些收费项目,如合同约定价外收费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并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法规链接:9项费用不得重复收取
1.《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函[1997]19号文)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九条 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第八条(这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2. 1999年7月1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粤价(1999)第126号文)中规定,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正式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2、公共防盗门。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6、管道煤气预埋。7、电话线预埋。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9、信报箱。
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这9项中的任何支付义务。
发表于2006-07-11
可以不交当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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