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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证在哪????

发表于2011-06-12
惠州一楼盘逾期两年交楼 三业主获赔32万
2011-4-5 来源:南方网 发布者:惠州城市在线  评论0条
 

    购房合同约定2008年3月就要交楼,开发商直到2010年9月才通知业主去收楼,来自深圳罗湖的李女士等3人状告开发商逾期交楼。近日,惠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开发商须向李女士等3人赔付违约金共32万多元。据悉,与李女士等情况类似的还有300余户业主。

李女士等3人是深圳罗湖人,2007年7月8日,3人与开发商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骏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汤泉赤竹村的骏园春天公寓楼,房价分别为121.6万、61.4万、61.4万。合同约定,卖方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产交给买方。李女士说,2008年4月1日她们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直至2010年9月3日才通知她们去收房。去了之
后她们还发现小区基础设施没有建设完善,此外开发商没有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合法证明文件,她们因此拒绝收房。

2010年12月20日,李女士等3人向惠州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多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李女士告诉记者,打官司前她们曾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一直未有结果。

开发商方分两期支付违约金

今年1月28日,惠州仲裁委审理此案。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骏园发展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违约交房是事实,该项目在2008年12月5日就已经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即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是由于公司管理不到位,于2010年9月3日才通知李女士等收楼,但李女士等3人没有来办理相关的收楼手续。开发商方认为,其于2010年9月3日已尽了告知义务。

惠州仲裁委认为,开发商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合法有效,即涉案房屋在2008年12月5日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由于其直至2010年9月3日才尽了告知收楼义务,而李女士等3人在2008年4月1日前交付了全部房款,因此逾期交房期限应为2008年4月1日起算至2010年9月3日止,违约天数为885天,开发商按日向业主支付房产总价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今年3月15日,惠州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骏园发展有限公司须向李女士等3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万多元。

昨日上午,李女士等3人再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方答应分两期支付上述违约金后,李女士等3业主表示同意收楼。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邹志伟告诉记者,此前他们曾与李女士等3业主协商用物业管理费、消费券抵扣违约金,但没有协商成功。

●律师说法

业主要保存好合同等证据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认为,李女士等人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效。李女士等人向开发商付清全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开发商有义务按期交付房产。余安平提醒,业主在购买房产时,需要注意自己是否违约,并注意开发商交付的房产是否合格、按期、符合约定。一旦开发商违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要注意保存好买卖合同、票据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黄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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