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惠州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12-10-14

惠州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惠价〔2010240

各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现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押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运的,垃圾、余泥渣土清运费按住宅套内面积分类计收,一类:高层带电梯住宅的垃圾、余泥渣土清运费最高指导标准不超过5/平方米;二类:多层无电梯住宅的垃圾、余泥渣土清运费最高指导标准不超过4/平方米。

上述标准为装修垃圾、余泥渣土清运费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在装修管理协议中约定。

清运装修垃圾、余泥渣土,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到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严禁乱堆乱倒装修垃圾、余泥渣土。

二、新建住宅物业服务费如因包含了可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需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也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三、对装修人员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不超过10/证的标准收取押金。如证件能征得多次使用且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全额退回押金。如证件不能重复多次使用,可收取不超过3/证的工本费。

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含IC卡)管理的,自101日起交付物业的应当免费为业主提供每户不少于5张的出入证(含IC卡)。101日之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交付物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在免费提供规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之外,业主要求增补出入证(含IC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出入证(含IC卡)的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如业主对收取的出入证(含IC卡)工本费有异议,并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关出入证(含IC卡)制作成本凭证或价格认证结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制度。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收费备案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如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资料齐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其它有关备案资料到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有关备案回执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及商品房相关信息公示监制手续,并在商品房销售前24小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以便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了解物业管理有关情况。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凡申请核准超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同时提交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对超政府指导价资格审查的意见(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准超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一般在50个工作日内批复。物业服务费核准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备案。

五、自有车位物业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没有公布前,各物业小区可继续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布之后,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