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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策: 广东规定开发商卖楼不另收水电气费 7月1日实施

发表于2007-06-13
广东规定开发商卖楼不得另收水电气费
(原文地址: http://news.sohu.com/20070608/n250452789.shtml )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7月1日实施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峰 通讯员 高诒茜)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昨日出台,7月1日实施。 
 
 
 
规定开发商不得另收水、电、气、有线电视费。

该《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表示,将在近期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坚决打击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或捏造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消费者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明码标房价:

售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费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物业: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调价: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定金: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按认购书约定的销格执行。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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