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2010-9-21)
- 发表于2010-09-23
信息公开索引号: | 00000220100000021 | 关键词: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 ||||||||||||||
发布机构: | 惠阳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0-9-21 | ||||||||||||||
文 号: | 惠阳府〔2010〕75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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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0-09-23
二、征地留用地处理方法
根据《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留用地面积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0%计算,拟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处理,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执行。
三、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四、上述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到惠阳区征地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国土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 发表于2010-09-27
呵呵,支持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