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
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
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3、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
商品房交付不当通常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
交付,并可要求开发商补正。如因补正而构成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负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收房后,面对一拖再拖、久拖不决的问题,业主该如何向开发商“出招”维护权益呢?
律师建议,业主可通过书面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可要求施工方签名存底。如
果开发商拖延整改,业主可通过315或新闻媒体等监督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房屋质量认定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和第13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
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
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那么,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
概念呢?
专业律师认为,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
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
物本身的各种载荷。
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
构存在问题。
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
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
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
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收房前,业主们可以收集各种验房知识,再前去收楼,
把潜在问题找出来,以免影响入住。
如果您觉得自己没有多余时间与精力去验房,
也可以寻求有相关验房经验的朋友帮忙把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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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
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
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3、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
商品房交付不当通常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
交付,并可要求开发商补正。如因补正而构成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负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收房后,面对一拖再拖、久拖不决的问题,业主该如何向开发商“出招”维护权益呢?
律师建议,业主可通过书面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可要求施工方签名存底。如
果开发商拖延整改,业主可通过315或新闻媒体等监督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房屋质量认定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和第13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
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
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那么,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
概念呢?
专业律师认为,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
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
物本身的各种载荷。
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
构存在问题。
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
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
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
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