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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要求政府降低我们的契税标准

发表于2008-10-27
   此文转载自德州城业主论坛,言之凿凿!
http://bbs.huizhou.fang.com/2817343104~-1~160/5458561_5459258_1.htm

根据最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然而对于我们这些已买过房的业主们来说不算好消息,我们也只剩下契税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
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见,契税应该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交纳。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实行国家登记确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制度,所以往往是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立契的
当天,才被视为房屋权属合同确定日。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时候,才是交纳契税的义务发生之日。
有些购房者很早就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要很久甚至几年以后才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只有在办手续的时候才开始交纳契税。
   新的契税交纳办法将契税交纳的时间定为立契之时,也即是以房屋产权办理时间作为界点,而不是以买卖合同的签署时间作为分割点,故我们的契税交纳标准应执行新的契税标准,按1%或更低交纳。
   
接照上述说法,我们要得到优惠必须要满足二个条件:首先我们要要求大亚湾政府税务部门出台提高大亚湾区普通住房认定标准(3000元均价),或者统一按照
惠城区5100的标准来执行,因为这3000元,已很早就不符合周边民生经济状况了,是在严重的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钱。其次,这个标准
认定的时间要以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为准(也就是拿房产证和土地证时),而不是以目前大亚湾政府以合同签定日为准。
我们一定要

烈要求开发商与政府交涉降低我们已买的业主契税标准,由原来的3%降为1%或更少,其实开发商与之交涉对开发商本身是有好处的,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来买房,
至少可以让我们已买的业主看到开发商在卖完房后还能为我们节省费用,为我们着想,本身也是一个广告,会让那些排徊不以的买房人更加对开发商有信
心.

希望所有的业主看完后,能回贴支持这个建议,估记文章看起来有点复杂,慢慢看,了解我们自己的权益,那些其它优惠也就不要分析了,我们只有契税这个可以争取了,如果能打个电话和开发商沟通一下这个问题更好,我想这个比一期业主要求补回差价来的更实际些.

(3%的契税按普通89平米的房40万来算就要交1万2000元的契税)
发表于2009-04-03
[Fac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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