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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限购, 宽限,纠结的买卖双方

发表于2011-08-16


 

买方称“被限购”要求卖方解除合同返还定金,龙岗区法院一审认定买方违约,此案昨日二审

去年9月30日,市政府“限购令”骤出;一个月后,政府又出台“宽限令”。在房地产调控政策瞬息万变的背景下,买房者房女士和卖房者林先生、薛小姐经历了签合同、因“限购令”要求解约、因“宽限令”再作协商的波折过程。双方买卖不成,最终闹上法庭。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买房者:

“被限购”无法办理过户

据买房者房女士诉称:去年9月26日,她通过地产中介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托管协议》,购买对方在布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她刷卡交了2.5万定金到地产中介处,地产中介将其中2万元转给了卖方。

同月30日,市政府公布“限购令”。她作为深圳户籍居民,已于2008年、2009年在龙岗、南山购买了两套房产,属于“被限购”对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她以此为理由,将卖房者林先生、薛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返还其2.5万元定金。

卖房者:

“宽限令”出台后又可过户

卖房者林先生、薛小姐则称:此事后来又发生了转机市政府去年10月21日又出台了“宽限令”。按照该规定,房女士是在去年9月30日之前通过地产中介的银行刷卡机,将2.5万定金打入中介监管账户的,有银行转账凭证,可以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他们认为,是因为房女士认为限购后房价会降想解除合同,“限购令”出台正好给了她不履行合同的借口。他们当时卖房是为了购置另一套房产,由于房女士违约,导致定金也无法讨回。布吉这套房产不能按当时的价格成交,加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房价将进一步下跌,自己损失惨重。退一步讲,即使是“限购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庭也应该考虑其作为无过错方承受的损失,平衡双方的利益。



 
 
一审法院:

买房者未被限购构成违约

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宽限令”出台后,房女士曾于去年10月22日发短信给林先生,表示将继续履约。但随后双方就如何继续履约发生争议,房女士因此没有去银行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手续。房女士虽称没有办理首期款是因为地产中介告诉她卖方“不同意卖房,如果卖房则要求其承担违约金”,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该院认为,“宽限令”出台后,房女士可以凭之前定金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女士却一直没有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托管协议》,驳回房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

到底是谁构成违约?

房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昨日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涉案地产中介作为第三人也参与了庭审。

房女士的律师认为,按照去年9月30日的限购政策,房女士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在“限购令”出台之后、“宽限令”出台之前,她曾经向卖方发过一份解除合同函,也符合当时限购相关政策的规定,该合同当时就已解除,卖房者应当返还定金。“宽限令”去年10月21日出台后,她和林先生也有短信联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林先生称“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就不是原来的条件”,拒绝了她的请求。对方不配合,自己也无法完成首期款监管手续,因此违约责任在林先生一方。地产中介的代理人也称,当事业务员曾说过,当时买方曾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不同意,并直接通过中介告诉买家:如果按原来的条件是不可能交易的。

卖房者林先生的律师则表示,房女士和地产中介的陈述不是事实,林先生和薛小姐一直有意卖房。去年9月28日房女士曾提出“不想买房”,林先生和薛小姐仍坚持在次日办理了赎楼手续。去年9月30日限购令出台以后,房女士又多次致电要求解约,但他们没有同意。该合同无法履行责任不在卖方,无论对方是否被限购,他们都是无过错方,是对方违约在前。

双方没有当庭达成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发表于2011-08-16
 都是限购惹的祸
发表于2011-08-16
 都是钱惹得祸才是
发表于2011-08-16
 
发表于2011-08-16
 卖方违约
发表于2011-08-16
 应该是卖方责任
发表于2011-08-16
  买方要举证啊
发表于2011-08-16
 这个矛盾挺纠结的,两方都有私心
发表于2011-08-16
发表于2011-08-16
买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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