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荷兰小城自救开始啦

发表于2014-08-31

用权来干涉民权,真是越看越生气,不想交钱的住户门联合起来到法院起诉这个政府代表和那些发起自救的那些人。这两张自救说明到了法院那里绝对是废纸两张,绝对能赢。

发表于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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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常见现象之二:滥用权力,乱作为


发表于2014-08-31

事例

广西浦北县为迎接建县45周年庆典,8月18日由县住建局发布一个通知。该通知称,为提高县城品位和居住环境,“一江两岸”住户临街立面要按照统一设计进行改造——装修外墙立面,统一装琉璃瓦。每延长米需改造资金约3200元,以住户出资为主,县政府补助为辅;临街立面改造住户要先把钱交到住建局计财股。通知还提出了相应的奖惩性政策: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县政府补助改造资金的65%;11月30日至春节前完成改造的,县政府补助改造资金的50%;春节前未完成改造的,县政府不再给予补助,并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严厉措施进行管理。

发表于2014-08-31

违法的常见现象之二:滥用权力,乱作为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很快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致歉,并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浦北县政府副县长林继培在新闻发布会上坦承,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把立面改造装修费35%至50%部分由当地居民承担的做法是错误的。浦北县住建局在所下发的通知中关于对未按时完成改造的,“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严厉措施进行管理”的规定也是错误的。

发表于2014-08-31

该案例完整版点评请前往商丘政府法制网查看。该案例被当作经典放在网站上。

 

发表于2014-08-31

点评:据相关后续报道,浦北县城“一江两岸”改造工程系今年2月县会议期间由23名代表联名提出,并经大会表决一致通过后,县委、县政府经过研究作出的改造决定。从表面上看,有了决议这样一道“防火墙”,又有了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尚方宝剑”,有关部门出台一些强制性规定也就可以“理直气壮”了,其实不然。因为无论是给当地民众造成经济负担的既成事实还是“采取严厉措施”的潜在恫吓,都属于对权的滥用。这种滥用,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值得注意的是,由主管部门作出的类似强制性规定,在许多地方并不是什么新闻,甚至有些部门至今仍觉得天经地义。而滥用权问题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

发表于2014-08-31

该点评非本人所写,它来源于该篇案例。

发表于2014-09-01

去小城看了,什么物业公司啊,一个保安和工作人员都没有,去问就说在午休中,保安还要午休,还小偷要不要午休呢,就这样你们还要搞自救,我服了,你们慢慢搞,我就算了,真心不理这破小区了,太差劲了

发表于2014-09-01

昨晚物业公司都搬东西走了,还抵扣物业费,别那么天真了,还和你们搞了什么协议抵扣物业费,说白了就是大家花6000冤枉钱去实现你们少部分急需或者已经入住的人的需要,还整天假惺惺的说搞好家园,真恶心,有本事集资2个亿搞好小城啊,FW

发表于2014-09-01

光耀还有很多资产,还有很多储备土地,那些资产是可以变卖的。再怎么不济,郭耀名还有自己的房子,车子,在银行存的票子,自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有古董、手饰等一切值钱可以变卖的资产。我就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业主要现在就发起自救,现在自救名不顺,言不通,因为现在光耀还没有破产,还有很多资产可以运用。即使要救也只能是由市政府主导去救,由市政府专门发一个公文下来。因为这里电力、水、公共空间的磁砖、公共空间的花草树木等等以后出了问题谁来负责,万一因这些出了人命事故或者因这些工程出了人命事故,谁来负责。到时是找政府、找物业、找自救负责人、还是找参与自救的人,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不然以后出了问题就会很混乱,相互之间踢皮球。还有是谁最先发起自救?是谁最先最先拟定了这个自救文书?这个发起人是政府?是光耀员工?是小城的业主?还是其他?这个带有一定威吓的自救文书,真的是为了自救?这当中有没有转移焦点,转移矛盾的味道?建议自救负责人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面那一份只能算作是带有威吓意义的倡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