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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惠东金河湾集团有限公司:挑战国家的法律

发表于2012-01-12

惠州市人民政府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粤价〔1997〕19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销售新建商品房。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应包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道路、绿化、有线电视等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设计、销售说明、销售广告中承诺的商品房配套设施,包括防盗门、可视对讲系统、智能化系统、直饮水系统、信报箱等的建设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法定税费的缴纳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加收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将依法应由其承担的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政府征收的其他基金转由购房人支付。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代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行到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交,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凭购房人缴纳维修资金的回执等有关资料办理产权确认。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等预订性质的费用。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价外馈赠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在合同中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质量或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含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商品房销售点明显位置或置业计划表中明示在售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楼层、装修标准、套内面积和公共分摊面积、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优惠折扣率以及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取。禁止标价外随意加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八、市、县(区)物价、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物价、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2012-03-13

没达到交楼标准就可以让开发商按合同上的约定赔付买受人房款的万分之一每天。

发表于2012-06-30
是的,我們應該向金河灣討回“赔付买受人房款的万分之一每天
发表于2012-07-07
楼主您好,金河湾真的有这么多问题么?我还想买呢
发表于2013-04-18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2-01-12 17:25:06写道:原帖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

 可恶 .

发表于2013-04-18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2-01-12 17:25:06写道:原帖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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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4-18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2-01-12 17:25:06写道:原帖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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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4-18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2-01-12 17:25:06写道:原帖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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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2-01-12 17:25:06写道:原帖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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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4-18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2-01-12 17:25:06写道:原帖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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