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泳池对外开放不合理 求助相关部门只会推脱

发表于2014-07-17

  夏日炎炎,本来去小区游泳池游个泳确实是一个很开心的事,但摩卡B区的游泳池基本都是人满为患,而且游泳者里面有不少人并不是小区的业主,而是外来的人。我们小区配套的游泳池,成了“益街坊”的设施了,每天都有很多人从外面过来,我们业主都不想去游泳了。

    小区游泳池对外开放,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小区的配套成了社会资源,这成了我们倍感无奈的事情。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外租给某游泳中心对外开放营业,这样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谁能保证他们进去是真的游泳还是怎么回事呢?!!!

  有朋友告诉我,说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管理归属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产权属我们业主共有,其面积进入房屋公摊。即小区的游泳池面积包括在公摊面积内,其支配权在我们业主,公共设施对外经营只有在业主授权之下,经过业主表决,由业委会决定其管理与收益归属,才能对外开放,否则视为违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即在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开放泳池,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按照占有比例确定,协商解决。

  第二种是公共设施产权属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即其面积未进入房屋公摊。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公共设施归属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所有,业主对非公摊面积的设施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情况下,业主原则上无权干涉其是否对外开放,如何开放。

    可是,我们很想说,无论小区游泳池归谁所有!!!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游泳池,毕竟主要还是为我们服务吧!!不是面向全社会的吧!!!在日常的运作不是应遵守我们优先的原则吗??

  《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住宅区公共设施应为全体业主服务。在建设过程中,游泳池的投资费用已包括在整个项目的建设成本之中,而游泳池的日常运行费用也属于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开支内容。     

  那就说,游泳池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不管其产权归谁所有,游泳池应首先以满足小区业主需求为前提,物业公司首先有义务要满足小区居民的需求,同时在容量有剩余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比例对外经营。如果游泳池本身容量已饱和,物业管理公司再对外经营是没道理的了!!!

  摩卡本来人就多,没必要收外来的人了。到网络问政投诉,结果部门只会互相推脱。真不知道向谁投诉好了!!!


发表于2014-07-17

这么好推啊

发表于2014-07-17

市房产局答复如下:
您好!来信收悉。德威摩卡小镇B区游泳池是室外游泳池,因无上盖不计算产权面积,无法在我局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我局没有相关土地或规划报建材料,如要了解相关情况请向国土或规划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来信!
所以烦请麦局帮忙解决,谢谢!!

发表于2014-07-17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时间2014-07-16
处理结果关于 Jzxx201407150934436278 的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国土工作的支持与信任,根据网络平台的回复要求,您咨询的问题属于住建局业务范围内,我们已帮您转到该局,谢谢您的来信!


发表于2014-07-17

关注中。

发表于2014-07-17
小祁0,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泳池对外开放不合理 求助相关部门只会推脱”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7-17
小祁0,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泳池对外开放不合理 求助相关部门只会推脱”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7-17

唉,都是物业的问题

发表于2014-07-17

确实,业主缴纳物业费已经含了此项内容,对外开放应征求业主同意。

发表于2014-07-17

买房时所看中的配套最后因为对外开放了,导致这些配套设施人满为患或享受到的质量有所下降,那对业主真的很不公平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