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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亚湾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买房正式网签后才支付房款

发表于2016-06-14
随着大亚湾楼市成交量增加和价格上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也屡见不鲜。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近期大亚湾区房管局联合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无预售许可证不得卖房
以往,少部分开发商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解决银行贷款问题,在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对外宣传并收取购房者定金,有的开发商甚至卖楼花。这些现象导致的购房纠纷层出不穷。对此,大亚湾房管局出台新规,要求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大亚湾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定金、预定款等,不得开展任何展销活动。
未网签前不得要求付款
近几年,在大亚湾房地产市场发生过的购房纠纷中,有开发商卖房给业主时只是草签了合同。在没有网签之前,业主已支付了首付款或全款。后来业主发现购买的房子已被银行查封,而没有网签,房子产权根本不在自己名下。例如大亚湾澳头楼盘菁华园事件以及西区紫辰名苑业主维权事件等。
对此,大亚湾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等书面协议、收取预购定金前,销售人员应向购房人讲解《商品房购房须知》相关内容,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双方应在《商品房购房须知》上签字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等书面协议、收取预购定金3日内将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品房购房须知》提交至区房管局房产管理股;与购房人正式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才能要求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房款,在未网签购房合同前不得要求购房人支付除定金外的任何房款。购房款须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房款。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网签之日起30日内,向区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监督:失信企业将被曝光
此外,大亚湾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抵押的房屋,在销售时应按照《担保法》第49条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等书面协议、收取预购定金前将抵押情况告知购房人,并与购房人约定解除抵押的具体时间。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售许可证延期、预售资金查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以及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大亚湾区房管局将自动采集上述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
大亚湾区房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的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开发企业合法、合规销售。
提醒
更多信息可关注“大亚湾房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网站了解。也可致电0752- 5536946,或到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信访接待室表达诉求。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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