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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惠州买房如果看到合同上有这些条款 千万不能签!

发表于2015-05-13

买房最忌讳合同看的不仔细,日后发生意外的时候发现自己居然在签合同书的时候就把自己给卖了,

真到那个时候估计库都不哭出来,所以这里就给大家提个醒,凡是发现合同上有这些条款的,

一定要义正言辞的指出来要求修正,宁可不买也不能日后发现上了恶当!

 

 

1.广告、楼书内容“不算数”

现象:一些商家将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效果图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认为其不具有合同效力,借以此免除部分责任。

点评:不能绝对地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如果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视为要约,违反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2.吹嘘房屋按揭贷款有保障

现象:一些合同条款要求:若银行因信贷政策等原因不批准按揭贷款申请,要在银行正式批复之后的7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违约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点评:现实购房中,商家向消费者推荐可以按揭的银行机构,并对获得贷款的几率做出保证,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却没有将保障贷款声明纳入合同内容。导致消费者贷款不成功后,却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开发商责任,可能因无法及时缴纳房款,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

现象: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期交房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商家有权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如何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其适用条件十分苛刻,比如房地产企业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判断天气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对工期做出适当安排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这类情形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4.随意变更免除通知义务

现象:一些格式合同中规定,在不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方对此变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无须向买方作任何赔偿。

点评:这属于霸王条款,商家利用格式条款赋予了自己随意变更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用途、设计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提出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变更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双方协商,消费具有知情同意权。

5.用“多退少补”逃避赔偿责任

现象:有的合同条款指出,如果房屋面积差异值超过±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点评: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3%以上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自己承担的,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3%以上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消费者。商家利用采用多退少补形式,免除双倍返还超出房款的责任,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属无效。

 

6.解约期限和赔偿金差距大

现象:买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一年内解除合同,卖方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可在6个月内解除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消费者须支付的违约金远高于卖家。
点评:以上违约条款设置存在严重不平等,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被大大缩短,过于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点评:以上违约条款设置存在严重不平等,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被大大缩短,过于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5-05-13

霸王条约都是坑爹的

发表于2015-05-14

霸王条款

发表于2015-05-14

惠州隔三差五就爆一次维权的消息

发表于2015-05-14

最恨的就是这种坑爹的条款,帝国主义啊!

发表于2015-05-14

好人啊

发表于2015-05-14

买房子要多多小心

发表于2015-05-14

合同开发商可以改的吗

发表于2015-05-14

现在这种霸王条款比以前少多了

发表于2015-05-14

人生真是处处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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