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工伤新规9月起施行 下班买菜出事也算工伤!
- 发表于2014-08-22
呵呵!这个就不说了!
- 发表于2014-08-22
当年不还有领导喝酒宴喝死了,然后写着“因公殉职”吗……
- 发表于2014-08-22
下班去买个菜能出什么事啊
- 发表于2014-08-22
虽说这样的新规挺好的,不过希望永远都用不上
- 发表于2014-08-22
第一段说的新闻,让我对这个社会真是失望到极了
- 发表于2014-08-22
不是吧,都死了,还工伤??
- 发表于2014-08-22
所谓世事叵测,意外的事大家都说不准的,有规定保障大家总是好的
工伤怎么界定一直被大家所诟病,刚刚出了个新闻,看着很心酸,说暑期实习女孩陪领导赴宴,被xing侵致死的,最后竟然是已于家属协定“工伤”赔偿收尾!!!这算什么???新闻报道篇幅不大,但是个人觉得这也太扯淡了。且不说其他,这属于故意伤害了吧???
工伤怎么算?怎么界定?呵呵,本人一直表示,这,真的很难!这不,最新新闻报道:工伤新规9月起施行 下班买菜出事也算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介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规定》第三条载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新规刚出,我们办公室就炸开了窝,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本人认为,之所以受到争议,是因为这个表述其实有个前提,被大家忽略了。新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四条表述,仅仅适用于“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而不是说直接认定为工伤。所以,媒体“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的表述其实不太准确,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因而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间发生意外,能够进入工伤认定通道。至于其最终能否确定为工伤,则要参照已有的法律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包括顺道买菜),并非所有意外都算工伤,而只有发生特定类型的交通事故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