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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地产市场最新政策

发表于2017-01-12

   为贯彻落实近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部署,落实稳房价、防风险、强管理的要求,切实构建适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市场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严格预售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突出做好稳控房价工作

(一)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1.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不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不得由电商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楼栋、在特定时间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任何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

2.预售商品房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惠市房〔2015〕67号)的有关要求,在销售现场制作“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做好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预售项目信息公示工作。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包括中介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人员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主动引导购房人了解相关公示信息,向购房人讲解《预售商品房购房须知》相关内容,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并由购房人在《预售商品房购房须知》上签字确认。

4.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销售,存在捂盘惜售的行为,依据市房管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惠市房〔2016〕38号)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定其销售系统,暂停该项目对外网签买卖合同等房产业务。

5.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严格依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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